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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女生那30分钟免费|因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异议审查程序的完善
2023-06-04 17:36来源:新华社编辑:谌孟水

本文转自:人民法院报

当前,因金融债权转让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案件逐年增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规定系执行中债权受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主要法律依据,但该司法解释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因执行法官理解的差异,导致转让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债权所引发的变更申请执行人异议案件的审查标准不统一,亟待对该类案件的审查程序予以完善。

一、当前审查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债权转让后,通常由债权受让人向法院提出变更申请,由执行裁判部门或实施部门负责审查,目前,该类案件审查程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因债权转让变更申请执行人应遵循何种审查标准不明确

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对因债权转让引起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依循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法律、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不同法院遵循的审查标准不一。如果彻底遵循执行程序的效率原则,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司法审查应遵循形式原则,但实践中债权转让情形复杂多变,金融债权转让尤甚,形式审查难以查清案件事实。比如,债权经多手转让的,是否应查明每一次债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是否应查明每一次转让对价的合理性及给付情况?是否应查明每一次债权转让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通知债务人的情况?如果未通知债务人或者通知债务人方式存在瑕疵,是否影响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最终审查结果?若转让人与受让人对债权转让合同效力存有争议,执行程序是否应当予以审查?上述疑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无明确规定,均需承办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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